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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2003年简答)

时间:2015-12-13 11:1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5. 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式。所谓等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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