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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

时间:2017-01-07 13:0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2008年基础课法条分析第59题)

(1) 该条文规定的是不当得利制度。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2) 不当得利只有具备了下面几个条件才能够成立: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他方受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包括应得利益的损失;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
(3) 由于不当得利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所以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得的其他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不当得利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也有所不同,范围要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当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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