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某承接了此笔

时间:2017-01-07 13:0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取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野狼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陈某未办理保价;野狼快递服务部系飞狐速递公司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速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2)“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假设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返还。请问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016年法学基础课案例分析第38题)







(1)货运合同。(2分,如回答运输合同也可得分)
(2)无效。(2分)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且其内容是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故无效。(4分)
(3)不应当。(2分)与陈某签订合同的主体是飞狐速递公司,野狼快递服务部只是其营业网点,故野狼快递服务部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分)
(4)不成立。(2分)陈某向宋某请求返还手机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4分)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