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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论述题;论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时间:2019-01-01 16:0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论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答案;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性质,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同当地历史情况和具体现实相结合,适当吸纳各种既有体制的优势。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 行政主导的主要表现是:(1)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2)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3)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5)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6)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7)其他。例如,行政长官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批准临时短期拨款,有权决定政府官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 司法独立原则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得到了全面和充分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首先体现在行政对立法的制衡机制:(1)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新审议。(2)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者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在其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3)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其次体现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机制:行政长官发回重新审议的法案,如获得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的2/3的多数再次通过,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否则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一是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的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二是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者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基本法》还规定,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者渎职行为,经法定程序,立法会可提出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配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行政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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