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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分析题:《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

时间:2019-01-01 17:3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接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的是明朝刑事立法的什么罪名?
(2)为什么明朝会规定上述罪名?
答案:(1)上述材料反映了明朝设立奸党罪。奸党罪是明朝特别设立的罪名。
(2)明朝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营私,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皇权,排斥异己,保证皇帝的大权不致旁落。奸党罪的创设,体现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主义皇权的恶性膨胀。奸党罪的设立也反映了明朝“重典治吏”的思想。奸党罪的各种表现,处刑一般都是重罪重罚,且有些专条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这些规定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猜忌防范之心。“重典治吏”分化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且株连广泛,人人自危,不利于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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