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案例分析题1

时间:2018-06-06 15:1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账”。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在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2分)理由是:①甲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和勒索财物的行为;(1分)②甲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意思;(1分)③甲绑架邢某后搜走其财物,该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罪名,应依照重罪(绑架罪)定罪处罚。(1分)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1分)理由是:①乙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2分)②乙剥夺他人自由是基于解决债务纠纷的目的,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勒索财物的意图。(2分)
(3)甲、乙的行为在限制他人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2分)甲请求乙帮助自己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乙基于为甲追偿债务的目的答应帮助其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二人形成了限制邢某人身自由的合意,并且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甲勒索财物的行为,超出了二人共同故意的范围。(3分)
【点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绑架过程中截取他人财物、实行过限。根据题干的描述,毋庸置疑甲成立绑架罪。甲在绑架过程中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搜走,成立抢劫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乙具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乙认为其非法拘禁的目的是帮助甲索要货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甲、乙都具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乙不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甲勒索他人财物是实行过限,即甲的勒索行为超出了甲乙的共同犯罪故意,对于此过限行为,乙不承担责任。
共同犯罪不一定以同样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于过限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