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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

时间:2018-06-06 15:21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后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在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成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是否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3)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1)A公司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2分)。A公司有抛弃电脑的意思表示且脱离了对电脑的占有,故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3分)
(2)乙有权撤销赠与。(2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乙未向丙交付电脑,电脑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故乙有权撤销赠与。(3分)
(3)丁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2分)乙没有将电脑赠与丙,电脑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乙丁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电脑买卖的合意,并且完成了交付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电脑交付给丁,所以丁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3分)
【点评】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新的所有人。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转移所有权;2、抛弃所有权;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消灭。本题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A公司抛弃了电脑的所有权,对于A公司来说,电脑的所有权消灭。A公司抛弃电脑后,电脑成为无主财产,乙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动产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除了现实交付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也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时间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将电脑出售给丁,但是约定由乙再使用三天,自该约定生效时,丁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乙虽然表示将电脑赠送给丙,但是尚未交付,电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在电脑的所有权转移之前,乙可以撤销赠与。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所有权的取得、消灭、转移以及赠与合同的可撤销性。所有权是物权的重点,对于所有权的知识点,考生要重点掌握,尤其是所有权转移时交付的四种方式,法硕考试中已经多次考到,考生一定要清楚每种交付方式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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