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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2010年3月3日,甲为了自己采光便利,与乙签订合同,要求乙十年内不得加盖

时间:2019-01-01 13:2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10年3月3日,甲为了自己采光便利,与乙签订合同,要求乙十年内不得加盖自己的房屋,为此甲支付了1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乙办理了登记手续。2015年10月5日,乙去世,其房屋由儿子丙继承。2015年12月5日,丙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丁。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在乙的房屋上设立了什么权利?该权利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2)丙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丁购买房屋后,是否可以加盖? 答案;(1)甲在乙的房屋上设立了地役权。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本题中甲为了自己房屋的采光使限制乙的房屋高度,使用乙的房屋,是设立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设立的地役权经过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2)丙于2015年10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乙于2015年10月5日死亡,继承开始发生效力,丙于此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丁购买房屋后,在地役权有效期内,不得加盖房屋。《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丙将房屋卖给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该地役权对丁具有约束力,在地役权有效期内,丁不能加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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