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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空气净化器逐渐成为紧俏商品。2015年1月6日,甲贸易

时间:2019-01-01 13:2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空气净化器逐渐成为紧俏商品。2015年1月6日,甲贸易公司与乙厂订立合同,向乙厂购买50台空气净化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但对空气净化器的质量标准未做约定。甲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至乙厂,乙厂未在合同上盖章,但是将50台空气净化器通过货运的方式邮寄到甲公司。 顾客丙在甲公司购买空气净化器一台,使用几天后,空气净化器出现故障,停止工作。顾客丙要求给予退货。经检测,50台空气净化器质量均不合格。甲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厂不同意,理由是:第一,甲乙双方并未全在合同上盖章,合同尚未成立,故不构成违约;第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不能认定空气净化器质量不合格。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乙公司在净化器质量方面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厂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是将50台空气净化器全部发给甲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甲公司也接受了,合同成立。 (2)乙厂在质量方面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当事人对空气净化器质量标准未约定,依上述规则应适用国家标准,现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空气净化器质量不达国家标准,所以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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